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81835号“蜀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76号
申请人: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81835号“蜀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9756号“蜀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车间图、设备图、企业所获荣誉、宣传手册、使用反馈表、网络宣传图、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