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6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65号 - 申请人:SMITH SYSTEMS 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6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65号 - 申请人:SMITH SYSTEMS INC.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6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65号
申请人:SMITH SYSTEMS INC.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2020年0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大范围使用。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洲商标注册信息、美国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韩蓄
凃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