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AM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990号“MIRAM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63号

       

      申请人:PUBG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990号“MIRAM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赌博服务;在线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移动电话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线提供与计算机游戏相关的信息;提供非下载在线视频;动画片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制作;音像录制品的制作”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803号“美丽华MIRAM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3973号“MIRA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结构、构成要件、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国际删减申请表、百度词条、申请人官网信息、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20年1月15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文件。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赌博服务;在线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移动电话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线提供与计算机游戏相关的信息;提供非下载在线视频;动画片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制作;音像录制品的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提供不可下载的游戏用电子出版物;策划/运营/安排在线游戏竞赛/其他游戏竞赛;上述情况均不涉及或基于电视、动画片或电影娱乐属性”服务。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版服务;安排和组织竞赛”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