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滩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884554号“泄滩包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18号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84554号“泄滩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68360号“泄滩包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异议裁定后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他人名下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