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357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04号
申请人:庄永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5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5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9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01737号“法拉蒂鳄鱼FALADIE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595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485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097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5月15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6月21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现处于异议申请中。
3、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月15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9月17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4月3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十字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服装;靴”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现处于异议申请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九的图形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服装;靴”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九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