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836090号“汉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00号
申请人:上海汉康豆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6090号“汉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7400号“汉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28925号“汉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中的“汉康”直接指向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图片、产品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所获商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12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肉;家禽(非活);鱼片;鱼(非活);果酱;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鸭血;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冬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血肠;肉;家禽(非活);鱼片;鱼(非活);果酱;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