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购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403258号“尚购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35号

       

      申请人:上海岑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258号“尚购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1974号“尚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6709号“尚购国际 shanggougu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中文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主动放弃的服务为“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商品推销陈列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尚购鲜生”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尚购国际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