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843229号“迪保娜 DEBO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41号
申请人:林玉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3229号“迪保娜 DEBO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1265号“Deb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EBORO”与引证商标“Debor”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