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火SheH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0188901号“社火SheHu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07号

       

      申请人:郭家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昌云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20188901号“社火SheH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652973号“火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火社”商标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申请人商标进行注册,具有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邓伦及“火社”网络搜索截图;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火社”火锅结账单、设计费发票;
      4.申请人店面内外部照片;
      5.申请人“火社”火锅店网络宣传推广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享有在先权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系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