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7398002号“正添福ZHENGTIANF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34号
申请人:广州市正天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浦县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17398002号“正添福ZHENGTI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320690号“正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注册商标许可合同;
2.申请人销售发票;
3.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函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李长富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引证商标注册人李长富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1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引证商标注册人授权申请人使用该商标,故申请人是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适格主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正添福”及拼音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正添”,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油、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猪油、食用油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猪肉食品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