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P ROLLING BIG 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2613174号“RBP ROLLING BIG

    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10号

       

      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超富轮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越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22613174号“RBP ROLLING BIG POW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86909号“RBP及图”商标、第14414944号“RB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处一地的同行业者,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车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轮、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RBP ROLLING BIG POW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RBP”,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缘接近,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商品的商标来自同一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