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大会XMEE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9584866号“车迷大会XMEE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26号

       

      申请人:北京岩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伊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4866号“车迷大会XMEE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岩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注册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34558号、第29534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06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07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