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6376588号“闼闼T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23号
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376588号“闼闼T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0364号、第19054373号、第3349036号、第23895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荣誉证书、采购合同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四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沙发、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床、沙发、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