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T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33202号“ORTH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32号

       

      申请人:克里姆森国际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3202号“ORT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8816号“ORTHO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青年工程公司(TEENAGE ENGINEERING AB)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ORTHO ”文字,但其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适用时除了考虑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使用申请商标,该《同意书》和双方商标共存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当予以尊重。因此,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