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绿环境KANGLV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920240号“康绿环境KANGLV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59号

       

      申请人:重庆市康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240号“康绿环境KANGLV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522号、第32299380号、第18567532号、第17139880号、第8242653号、第113296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7类、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