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874940号“ARM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25号
申请人: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4940号“ARM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568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574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84505号“ARM CONNEC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86468号“ARM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58403A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61738号“ARM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61738A号“ARM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961739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961739A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274737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274737A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387592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5595133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5595135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5714686号“ARM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集成电路;测量器械和仪器;计数器;验手纹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导航仪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遥控仪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