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679410号“Omni 3d'hd SEEING
AS NATURE INTEND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28号
申请人:杭州术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9410号“Omni 3d'hd SEEING AS NATURE INTEND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1097号“Om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60930号“M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2675号“MIC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字体、读音、含义、指定使用商品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申请中于2016年5月27日被决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