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朵D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223321号“蕾朵D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63号

       

      申请人:上海艺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怡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3321号“蕾朵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