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358178号“老茶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76号
申请人:张金川
委托代理人:东莞莞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178号“老茶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咖啡、糖、蜂蜜、糕点、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速溶茶、白茶”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在“咖啡、糖、蜂蜜、糕点、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尚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