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环境STARIVER ENVIRON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16792号“星河环境STARIVER

    ENVIRON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02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6792号“星河环境STARIVER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6320号“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公司简介;2、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相关专利证书及资格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文字图形,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星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有害废物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