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85040号“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56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几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5040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98729号“美及图”商标、第13639119号“美牌”商标、第11048978号“美ST”商标、第17224721号“国之美”商标、第1671635号“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美”,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会计、样品散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