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19415号“青桐创媒PLATAN CREATIVE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86号
申请人:新桥博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9415号“青桐创媒PLATAN CREATIV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及构思,其文字部分是经过精心创作,将简单图形融入其中的设计成果,并不是不规范的使用汉字,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桐、媒”为汉字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刘 畅
徐瑛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