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MENT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0762号“AQUAMENT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45号

       

      申请人:Adalya Tobacco International GmbH(原申请人:ADALYA TOBACCO INTERNATIONAL SP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762号“AQUAMENT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具有显著性。“AQUAMENTHA”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获准注册。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QUAMENTHA”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中国的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于2019年9月4日获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Adalya Tobacco International GmbH,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QUAMENTHA”指定使用在“烟草和烟草制品(包括替代品);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非医用无烟草香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域外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