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秀才 食 SHI XIU 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92917号“食秀才 食 SHI XIU 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00号

       

      申请人:安徽省食秀才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2917号“食秀才 食 SHI XIU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01942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5566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该件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