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92917号“食秀才 食 SHI XIU 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00号
申请人:安徽省食秀才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2917号“食秀才 食 SHI XIU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01942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5566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该件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