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881721号“明目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02号
申请人:北京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1721号“明目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18726号“明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5434号“明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5263号“明目 Ming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96153号“日月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