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草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142486号“祁草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05号

       

      申请人:徐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2486号“祁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743885号“祁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60220号“祁真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80319号“祁真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