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684922号“SS Innovatio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32号
申请人:杭州术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4922号“SS Innovations Improving Lives Through Innovation and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高新医疗技术研发企业,在国内经过政府和多个主流媒体的支持和报道,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英文部分“SS Innovations”通过与申请人中文名称一并出现,在公众的认知中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不断积累了市场知名度,增强了商标的市场识别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8104、306693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医疗行业,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消费者选择品牌和生产商时会施以更高的关注和更高的谨慎,造成品牌混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此外,引证商标二效力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二状态查询结果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缝合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线(外科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同的识记印象,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