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潮娇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376031号“狂潮娇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20号

       

      申请人:程范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十七计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031号“狂潮娇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理念独特,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于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发票、产品图片、在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