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14713号“8thda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26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期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4713号“8th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96101号“8th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大量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截图、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手机用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用USB线”商品为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