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482963号“乐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32号
申请人:北京乐土乐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2963号“乐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乐土平台是申请人创办的法律服务新模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3490号“樂士 LE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宣传资料、签约仪式照片、法律讲座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