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813号“H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46号

       

      申请人:MYMEMO INVESTMENT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813号“H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实际使用并广泛宣传,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鉴于申请商标已有的知名度,其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已在澳大利亚及中国申请并成功注册“HQ”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另,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