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点就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63210号“爱点就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87号

       

      申请人:李锦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3210号“爱点就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特殊含义,为申请人所原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点就点”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