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264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2号 - 申请人:南京海川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6264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2号

       

      申请人:南京海川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6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805号“雄飛 XIONG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43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52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80149号“YI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19768号“鹏聚 PENG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436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56154号“川光科技 川光 DI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显著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0年1月27日,引证商标七专用期至2019年11月20日,两商标现处于宽展期内。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保险丝、热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度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测力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引证商标四、七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