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E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86957号“PROTEC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57号

       

      申请人:江门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6957号“PROTE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OTECTOR”指定使用在“口罩”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