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王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313566号“赵王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48号

       

      申请人:邯郸市无限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3566号“赵王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925号“赵王ZHAO WANG及图”商标、第29611836号“赵王 37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白酒”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赵王”,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