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060804号“大西北茶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53号
申请人:西安览悟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0804号“大西北茶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388号“大西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6905号“大西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43785号“大西北DAXI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及受众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和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蜂蜜、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