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474969号“巴味渝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43号
申请人:重庆市现代农业品牌服务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4969号“巴味渝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6267号“味巴渝”商标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5135号“渝珍YUZHEN及图”商标、第9553425号“巴渝bayu”商标、第8696652号“巴渝”商标、第29230451号“渝珍YUZHEN”商标共存使用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刘洲东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