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128657号“煌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19号
申请人:北京煌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8657号“煌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7090号“煌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72747号“煌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4107号“盛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0792号“皇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有效期至2020年2月6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面包屑;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煌盛”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