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19558号“RAFAEL BIO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10号
申请人:科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9558号“RAFAEL 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8021号“BI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理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RAFAEL BIOTECH”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BIOTEC”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