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06378号“AN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26号
申请人:安恩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378号“A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4951号商标、第10929240号商标、第34628045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外观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及公众号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