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87413号“大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01号
申请人:河北天依杰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7413号“大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153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标签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