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德胜 WEI DE 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76265号“威德胜 WEI DE 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64号

       

      申请人:高要区金利镇威德胜五金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优首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6265号“威德胜 WEI DE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3009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7335号商标、第14508160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