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秦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194418号“南秦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49号

       

      申请人:延津县国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418号“南秦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新鲜蔬菜;活家禽;饲料;菌种;鲜花插花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2873号商标、第25402367号商标、第11398573号商标、第96203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2510号商标、第228519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新鲜蔬菜;活家禽;饲料;菌种;鲜花插花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