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瘦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674579号“亿瘦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75号

       

      申请人:广州市沐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4579号“亿瘦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已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市场和消费者熟知,在实际使用中增强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5744号商标、第27349028号商标、第22069962号商标、第184430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主要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产品截图;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的"亿瘦"及对应拼音"YISHOU"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