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SI J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32635号“LAOSI J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72号

       

      申请人:北京优嘉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2635号“LAOSI J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8340192号图形商标和第29587145号“老司机LAO SI J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侵犯了申请商标的在先著作权,其权利状态待定;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既不相同又不类似。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