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Combat Martial 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98700号“Chinese Combat

    Martial 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89号

       

      申请人:北京蒙特英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江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700号“Chinese Combat Martial 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己组合翻译为华人实战战术,并未翻译为中国的。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外文“Chinese ”有“中国的”、“中国人的”中文释义,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