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895561号“祖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08号
申请人:苏州祖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玛特知识产权(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561号“祖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6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第328077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安排旅行,机动车辆出租,包机运输服务,租用汽车运输,游轮客运,运送人员,人员运输安排服务,火车客运,自行车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飞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