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青至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057984号“米青至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91号

       

      申请人:湖南阿摩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湖南松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7984号“米青至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598055号“法艾妮丝 FINENESS”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