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电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28013号“环球电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29号

       

      申请人:上海环球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8013号“环球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0729号“环球新碳”商标、第1346296号“UNIVERSAL”商标、第17370871号“e环球e-global”商标、第18350723号“环球网”商标、第11411081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第106241号“环球 上海仪机及图”商标、第6897937号“环球”商标、第1534159号“环球”商标、第101112号“环球及图”商标、第10311818号“环球”商标、第30616273号“环球物联HUANQIUWULIAN”商标、第34590541号“环球石材网”商标、第35332663号“环球火锅网”商标、第35517519号“环球存储”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处于无效状态,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申请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十四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上述商标权利效力待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