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98277号“91新能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57号
申请人:四川城市绿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8277号“91新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712号“新能源”商标、第7947355号“新能源及图”商标、第6729614号“玖一JUYI 9及图”商标、第14868253号“91汽车”商标、第17595871号“91洗车及图”商标、第34655089号“九一及图”商标、第32847406号“九一运维”商标、第19201524号“91装修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业标志,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